📰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排放源项多、治理难度大,因此将其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整体征税,实行“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链条管理,以推动企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治理水平,支持蓝天保卫战。试点分两步推进,先在八个行业进行试点,覆盖工业源排放70%以上;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由地方政府在幅度内自主确定。为鼓励绿色治理,还设立大气环境绩效分级优惠:A级、B级企业分别减征50%和75%。未来将完善计算方法、开展培训宣传、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征管系统,确保试点平稳推进并提升纳税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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